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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最高院最新判例:大股东逃跑小股东必须还债

已有 1148 次阅读2012-9-28 16:32 |系统分类:业界视点| 还债, 股东

最高院最新判例:大股东逃跑小股东必须还债

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挂名小股东,大股东经营不善后逃遁,公司成空壳无法还债,而债权人起诉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最新判例,法院可能会判令你对公司全部债务,而不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要求未尽清算义务的非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加大了公司的股东责任。如何规避此风险?我们会在后文中进行提示。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诉称:其向被告B公司供应钢材,B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C、D、E为B公司的股东,B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C、D、E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C、D、E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D、E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2.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A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D、E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4. D、E也曾委托律师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B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D、E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A公司对D、E的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及其股东A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B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C、D、E为B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B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判决:一、B公司偿付A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C、D、E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 D、E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A公司按约供货后,B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C、D、E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C、D、E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C、D、E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D、E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D、E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D、E辩称B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B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B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B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B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B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D、E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D、E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D、E欲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B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D、E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D、E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本案中,D、E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实际可以免除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方法: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发现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比如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D、E应当做的是,在发现公司实际经营股东失踪,资产被哄抢,显然无法继续经营时,在15日内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回成立清算组,如果实际经营股东不出席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这个申请,只要公司的非实际经营股东履行了上述手续的,就可以免除相关的法律风险,不会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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